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是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的技术检验及质量检验,同时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领域应用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令,第101号修订)等要求,坚持原则,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公众利益,法人代表全所全体员工做以下声明:
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检测质量标准、合同约定标准,检测工作按照标准规程、标准方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我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承担相应解释及相应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检测工作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经济利益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不参加影响自身公正性的活动,独立于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3. 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和检测结果未经批准,不对外提供,不用于技术开发
和技术服务。
4. 严守纪律、积极进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所有检验检测任务一视同仁,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优质服务,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以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5 实验室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立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