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指在我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简称“国突”),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简称“国贴”);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简称“省突”),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简称“省贴”)及获得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简称“市突”)。
第三条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4年制动态管理。4年管理期内享受该条例规定的待遇和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国突”、“国贴”、“省突”、“省贴”的选拔人数及条件分别适用国家、省对该项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 “市突”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
第六条 在我市所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均可参加“市突”的评选。
企事业单位中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市突”选拔对象。
凡已获得“国突”、“省突”、“市突”称号和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再作为“市突”选拔对象。
第七条 “市突”的选拔对象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小学教育可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
(一)成绩卓著、技术精湛,业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中领先,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是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门类)带头人,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的人员
(二)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过3篇及以上专业论文(包括国际会议学术交流论文),或发表的1篇专业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的人员。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任1项的人员。
(四)获本系统常设市级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级奖项1项及以上,省级奖项2项及以上,市级奖项3项及以上)。
(五)在振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山、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兴办各种科研生产机构中成绩显著的人员。
第八条 “市突”的选拔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选拔人员所获得的成果及奖励以证书原件为准。确实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第九条 “市突”的选拔要注意推荐那些长期扎根边远地区、基层或艰苦行业,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或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要注意推荐对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市突”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由评委会评审的方式进行。程序为:
(一)推荐
1.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推荐人选。推荐工作应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
2.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指标,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同级人力资源部门自荐。
(二)评审
“市突”评审工作由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下称“市突”评委会)负责。由单位从我市历年获得“市突”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中推荐,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组成评委库。根据“市突”申报人员专业需要,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次“市突”评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市突”评委会评审。
(三)命名表彰
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一条 “国突”、“国贴”、“省突”、“省贴”的奖金和津贴分别由国家、省按规定颁发。
第十二条 获“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面优先安排。若因岗位结构比例受限,可在其获得荣誉称号后1个月内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专项岗位,对照具有的职称资格,聘任到职称等级中的相应层级(副高级可聘任到最高层级,正高级聘任到三级岗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其获选后4年管理期内(管理期自获选当年当月起算),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备;对以其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搭配工作人员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其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所在单位要安排相应的科研经费;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其获选后4年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保证其脱产学习时间。
第四章 义 务
第十六条 发挥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智力优势,组织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义务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开发新产品。发挥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库。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历年获选“市突”及以上称号人员的信息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信息库应认真记载和保存选拔、推荐以及考核、奖惩情况等有关材料,全面、完整记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4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考核,由市专家考核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其获选后4年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培训等管理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4年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后转入我市专家库,保留称号,不再具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也不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奖金和选拔、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1999〕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人社通〔2011〕66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