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解决企业进口食品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以下简称药食同源)商品通关问题,开展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支持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促进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 目标要求
借鉴先进省区创新做法,聚焦企业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优化非药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流程,降低进口成本,加强精准监管,提升通关便利度,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营商环境,满足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需求。
二、 适用范围
在云南注册的非药品生产加工类企业、贸易类企业。
三、 商品种类
按照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 《进口药品目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附件1),且符合海关总署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目录),上述目录名单重合品种,并来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四、 实施方式
(一)主体申请。企业申请进口用作食品用途的药食同源商品时,按药品进口报验程序,凭合同、装箱单、提运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申请表 (附件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生产经营承诺书 (附件3)等资料向各州、市口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 《不予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 《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
(二)证书内容。《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编制流水号、有效期,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合同号、HS 编码 (10位)、申报口岸、进口口岸、重量等要素,同时注明 “经审查,你申请的上述商品仅作为食品用途,该备案申请不符合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不需进口备案,拟决定不予受理。按照《云南省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方案》,可径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的内容,加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印章。
(三)证书效力。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药食同源商品作为食品用途而非药用进口时,所出具 《不予受理告知书》表示该企业所进口产品用于食品用途,不作药用,无需办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可径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四)现场通关。进口企业按药食同源商品的实际用途向海关申报。对于食品用途的,海关核验企业递交的 《不予受理告知书》,作为无需提供 《进口药品通关单》的依据。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药食同源商品,海关还需审核 《检疫许可证》。
(五)信息共享。各州、市口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当地海关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确定联络人、 《不予受理告知书》发送周期、交换渠道、文书鉴定、核查方式等具体内容。
(六)事中事后监管。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加强监管,督促进口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建立详细台账列明商品流向,做到源头可溯、流向可追。
五、 组织保障
(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定专门业务处室及人员负责,及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做好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企沟通。加强与进口企业的沟通交流,召开企业座谈和培训会,回应企业关切和需求,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实效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措施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到期后,由印发部门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后续实施措施。如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国家对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