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云南省省级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食安办发〔2021〕24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经自查自评,昆明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昆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871-64625926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办公区),昆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