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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检院认真规范“食品复检” 确保复检质效
作者:云南省质检院  
发布时间:2019-11-29 09:50

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经过修订将从2019年12月1日施行;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2019年10月1日,新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

《通知》《办法》《条例》一脉相承,针对先前多个监管部门出台的部门法规各说不一、使得“食品复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各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理解不一而导致的困惑和乱象,进行了统一规范和完善。

云南省质检院是国家认监委、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之一。为了方便复检申请人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实施“食品复检”,院及时组织业务部、食品所对《通知》《办法》《条例》所明确的“食品复检”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和梳理,并根据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及食品检验相关工作规范,结合检验工作实际,修订和完善了本院“食品复检”的办理和检验流程,有效提升了“食品复检”工作质效。

在具体“食品复检”受理过程中,院业务部工作人员还悉心就“食品复检”工作的程序规范向相关办理人员进行宣贯,得到客户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