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7年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秋即将来临,为加强昆明市餐饮行业制售中秋月饼的监管,杜绝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加工月饼等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我市2017年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如下:
一、昆明市范围内制售月饼的宾馆、饭店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
二、餐饮单位加工制售中秋月饼的,其经营项目必须包含“糕点类食品制售”,环境、场所、布局、设施、人员、加工制作过程,以及月饼的贮存、陈列、销售场所等必须符合《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所有原辅料来源可溯;成品应包装完整、标识清楚,如实标注品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直接接触月饼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
四、餐饮单位制售的月饼(包括委托生产)实行品种检验制度,所有品种的月饼必须送经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如: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等),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标准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GB 2762-2012,国家卫生标准GB7099—2003,地方标准云腿月饼DB 53/003-2015、地方标准滇式月饼DB 53/002-2015。检验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纳他霉素。云腿月饼加做亚硝酸盐。
五、各餐饮单位加工的月饼,限于本店内销售和供客人消费,需在月饼售卖区显著位置公示月饼检验报告书、包装材料检验报告书(自制)、月饼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生产加工资质证明等材料。
六、昆明市及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保障餐饮消费环节中秋月饼食品安全。
七、各地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填写《2017年昆明市餐饮单位制售中秋月饼及送检结果统计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到市食药监局餐饮食品监管处,电子版请一并报送。联系人:杨维慧,电话(传真):63969826,电子邮箱:kmsyspc@sina.com。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