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
(三)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质量有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科研培训工作。
(四)指导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负责辖区内上级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检验监测工作。
(六)负责提供辖区内食品、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信息。
(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有关质量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