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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7-26 14:30

各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昆明市餐饮行业制售中秋月饼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我市2016年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如下:

一、 监管范围为昆明市辖区内制售月饼的宾馆、饭店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

二、 制售月饼的餐饮单位实行临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项目为:加工销售月饼,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

三、 加工制售中秋月饼餐饮单位的环境、场所、布局、设施、人员、加工制作过程等必须符合《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原辅料来源可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成品应包装完整、标识清楚,如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接接触月饼的包材、容器以及月饼的贮存、陈列、销售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 餐饮单位制售的月饼(包括委托生产)实行品种检验制度,所有品种的月饼必须送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者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标准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GB 2762-2012,国家卫生标准GB7099—2003,地方标准云腿月饼DB 53/003-2015、地方标准滇式月饼DB 53/002-2015。检验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铅、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云腿月饼加做亚硝酸盐。

五、 各餐饮单位加工的月饼,限于本店内销售和供客人消费,并向消费者出示“一证一报告”(月饼制售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月饼检验报告书)。

六、 昆明市及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发证单位核发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适时开展餐饮业制售中秋月饼的执法检查,保障餐饮消费环节中秋月饼食品安全。

七、 各地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填写《2016年昆明市中秋月饼抽检结果及办理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到市局餐饮食品监管处,电子版请一并报送。联系人:杨维慧,电话(传真):63969826,电子邮箱:kmsyspc@sina.com。

 

附件:1.昆明市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登记表

           2. 2016年昆明市中秋月饼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产品送检程序

            3. 2016年昆明市中秋月饼抽检结果及办理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