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消费量大、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对人体健康影响较突出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强化自身管理、严格守法经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消费安全。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要科学合理消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此,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作如下提示: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的责任。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的义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严格查验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同时,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手段开展农产品进场检验,重点加强对蔬菜类中禁限用农药残留项目,畜禽肉中瘦肉精、抗生素等禁限用兽药残留项目,水产养殖鱼类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残留项目的检测频次;加强对经营者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的检查管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流向消费者。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尽量固定采购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不从无法提供产地信息及质量合格证明的非法渠道采购农产品。已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农超对接”等定点采购制度的销售者,要加强对供货渠道的把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履行销售者义务,禁止销售13方面的食用农产品。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的属地监管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管责任强化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中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销售来路不明的鲜活农产品;要提高对时令果蔬、生鲜肉类及水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违禁药物残留项目的监督抽检和快检筛查频次,对发现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药物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坚决销毁,严防回流市场。同时,继续加强与本地区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合作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消费者应树立安全健康的消费意识。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食用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消费时应注意食物种类多样化,不偏食,促进人体对各类营养物质的均衡吸收。食用农产品在冷藏条件下的保鲜效果优于常温,但不同品种应尽量分开保存,以免造成病原体的相互污染。果蔬食用前要经清水浸泡后冲洗干净,以有效降低果蔬中的农药残留量。食用肉类和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不食用感官不新鲜的果蔬、畜禽及水产品,以及局部腐烂的果蔬中没有腐烂的部分,以防止残留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确保饮食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