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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检验须知
作者:药检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13 14:45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我所来为您服务,我所将竭诚为您做好委托送检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您在办理药品委托送检前,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 委托检验受理范围

1. 受理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机构所委托的检验,委托检验样品为我所具备项目检测能力的品种(科研项目除外)。

2.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我所暂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不受理无相关资质单位委托的检验。委托方为所委托检验样品生产、经营、监管等相关的法人单位。

3. 委托检验结果仅对该委托检验样品负责。

二、 送检要求

客户方的送检者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对《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合同书》填写内容负责,并携带以下资料:

1. 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送检者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应提供企业现执行质量标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3. 所送样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污损。检验量为委托检验项目用量三倍的样品,包装标签应完整,来源准确,中药材应注明产地;

4. 委托方提供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等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应保留完整原始包装,并有可以溯源的证书或说明书,已开封使用过的标准物质不予受理),也可双方协商解决。检验中遇到所需特殊试药试剂、色谱柱等需委托方提供。

三、 检验收费

药品委托检验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通知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检验按相关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 其他事项

1. 我所只对来样负责,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合作,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委托方送样、表述不真实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 样品受理登记后,检测要求的更改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3. 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费应在付清之后方可安排检验;遇不可抗力,我所有权推迟或取消合同;

4. 检验周期:25个工作日,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5. 《委托检验合同书》签定后15日内未提交缴费凭证或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包括未提供标准物质、缺少特殊试剂、检验标准或标准问题等)不能检验,经与委托方联系,30日内未获答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检验,样品不予保管;

6. 检验中若发现样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又是上市产品。根据规定,我所有权依照程序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履行保密义务;

7. 本“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并告知。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能及时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我所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

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昆明市气象路60号,邮编:650032,业务科Email:1970305705 @qq.com

受理咨询电话:(0871)68576416,68576415。报告书查询电话:(0871)68576416,传真:(0871)6857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