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我所来为您服务,我所将竭诚为您做好委托送检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您在办理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委托送检前,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1. 对《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合同书》填写内容负责,并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等相关证明,送检者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检验;
3. 我所不受理无相关资质单位委托的检验。委托方为所委托检验样品生产、经营、监管等相关的法人单位,暂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
4. 委托方应表明委托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5. 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验及复检的要求(一般要求3倍检验量);
6. 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应有企业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7. 委托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8. 委托检验收费参考《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以及从1992年至今物价上涨因素测算,采用协议收费方式。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到我所财务科缴款当场取回发票和缴款通知书回执,我所业务科收到申请人交回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后正式受理检验;
9. 除非另有约定,检验费应在付清之后方可安排检验;遇不可抗力,我所有权推迟或取消合同;
10. 检验周期:20个工作日,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11. 《委托检验合同书》签订后15日内未提交缴费凭证或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缺少特殊试剂、检验标准或标准问题等)不能检验,经与委托方联系,30日内未获答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检验,样品不予保管;
12. 检验中若发现样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又是上市产品。根据规定,我所有权依照程序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履行保密义务;
13. 本“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所将适时修订并告知。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能及时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我所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
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昆明市气象路60号,邮编:650032,业务科Email:1970305705 @qq.com
受理咨询电话:(0871)68576416,68576415。报告书查询电话:(0871)68576416,传真:(0871)68576415